县公安局
2023-03-09
一、受理部门
由死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
二、办理条件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
第八条 公民死亡,城市在葬前,农村在一个月以内,由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,注销户口。
三、办理流程
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→派出所受理→审核通过→注销户口
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→派出所受理→审核未通过→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
四、所需材料
1.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员的《居民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
2. 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》(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》是外省市或国(境)外国家或地区出具的,家属应到死者户籍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城市)或乡镇卫生院(农村)换取本地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》)或人民法院死刑执行相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(家属应到死者户籍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城市)或乡镇卫生院(农村)换取本地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》)
3.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人员的《居民身份证》。
五、办理时限
符合法律政策规定,申报材料齐全的,当场办理完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