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公安局
2023-02-10
一、受理部门
由收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。
二、办理条件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第七条 弃婴,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
三、办理流程
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→派出所受理→审核通过→打印居民户口簿
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→派出所受理→审核未通过→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
四、所需材料
1.收养人的《居民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、婚姻状况证明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》。
3.合法稳定住所证明。
4.养父母民族不同的,需提供《大连市XX区(市、县)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》。
五、办理时限
符合法律政策规定,申报材料齐全的,当场办理完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