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22-03-23
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:
我局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收到你单位代县政府草拟的《长海县城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》,我局组织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,审查意见如下:
一、审查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(二)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8 号)
(三)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(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﹝13 届﹞第 62 号)
(四)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65 号)
(五)《大连市人民政府bob体育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大政发〔2021〕14 号)
二、审查事项
(一)制定主体
《长海县城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》制定主体适格。
(二)决策权限
《长海县城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》制定属于县政府决策权限。
(三)决策程序
《长海县城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》向县政府各部门及通过社区向社区群众公开征求意见后,形成本《管理规定》,其制定程序符合《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》。
(四)决策内容
《长海县城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》主要有五章三十九条,包含总则、维修资金的交存、维修资金的使用、维修资金的管理等内容,基本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。
三、审查意见
(一)经审查,《长海县城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》制定主体适格,依据明确、制定程序符合规定,属于县政府决策范围,内容与现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不相抵触,可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。
(二)根据《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》等相关规定,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。